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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暂行办法(2012年7月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引导博士研究生潜心从事科学研究和论文制作,鼓励和支持导师专心于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和培养,整体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促使博士研究生做出创新性成果,造就一批拔尖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增强我校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选择优秀、重点培育、动态管理、责权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三条 学校设立甘肃农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基金(以下简称“优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和鼓励我校优秀博士研究生潜心致力于科学研究,做出创新性研究成果。同时奖励获得甘肃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及提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人基本条件

1. 优博基金资助对象(以下简称“培优对象” )应是本校正式注册的在读优秀博士生,不包括已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拟申请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博士研究生。

2.外语水平较高,品学兼优,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造性科研能力和较大的培养潜质。

3.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以第一作者已在CSCD核心库发表研究论文2篇(含)以上或发表SCI论文1篇(含)以上。

第五条 培优对象学位论文选题条件

1.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或重大现实意义;

2.具有较充足的研究经费保障;

3.博士学位论文内容非涉密。

第六条 培优对象的指导教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或正在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863计划、97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课题),国际合作项目等重大科研项目;

2.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收录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个人申报

符合申请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在每年该项工作启动时与导师联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甘肃农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2.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附查新报告);

3.已发表研究论文复印件;

4.拟发表研究论文计划进度。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选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者的相关材料进行公开评议,评议内容主要包括:论文选题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前期工作基础及已取得的成果、拟发表研究论文计划进度的可行性、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竞争力导师治学态度、科研能力、论文指导能力、在研经费等。

第九条 专家组评审

学校邀请国内外专家,采取书面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培优对象的思想品德、创新能力、学位论文选题和研究状况、最终获得高质量学位及研究论文的可行性、导师指导能力等。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会议根据专家组意见,结合学校学科发展状况等进行审议,确定培优对象名单及资助额度,并在全校公示一周。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者,学校与培优对象及其导师三方签订培优计划承诺书,并发文公布评选结果。

第四章 资助与奖励

第十二条 优博基金资助项目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资助2-3名,资助总额15-20万元/人,资助经费分三次拨付:签订培优计划承诺书后拨付40%;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3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30%

第十三条 资助经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单独建帐,培优对象导师负责管理。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实验材料费、差旅费、会务费、版面费、印刷费、邮寄费及培优对象生活津贴等。其中,培优津贴18000/年。经费使用时,经导师签字验收、研究生处审批后,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报销。

第十四条 资助期内,培优对象免交学费,其指导教师免交博士招生调剂费。

第十五条 从评选结果发文之日次月起,学校给予学制年限内培优对象除普通奖学金和助研津贴外不少于18000/年生活津贴,按月发放。中期考核及结题前两个月的生活津贴需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十六条 规定学制已满,为争创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经研究生和导师联合申请,专家考核评审,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可以延长学业(但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并给予资助,学校发给培优对象不少于60000/年的生活津贴,按月发放,直至毕业。毕业前两个月的生活津贴需经考核合格后发放。

第十七条 培优对象毕业前圆满完成培优计划任务,学校优先推荐留校任教。

第十八条 培优对象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学校奖励作者30万元,指导教师10万元,并拨付20万元支持指导教师进行后续研究;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论文,学校奖励作者10万元,指导教师5万元。

第十九条 未受到优博基金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及其导师,如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学校奖励作者50万元,指导教师20万元;如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提名论文,学校奖励作者20万元,指导教师10万元。

第二十条 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如已经留校任教,可直接聘为校内教授、并奖励2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得甘肃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及其指导教师,学校分别奖励1万元和5000元。

第二十二条 同时获得甘肃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或提名论文,学校奖励按照最高标准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培优对象的学位论文必须取得公认的创新性研究成果,并在资助期间以甘肃农业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和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发表(含录用通知)与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高水平SCI学术论文:JCR 1区或2区论文3篇(含)以上;或单篇影响因子大于1的论文5篇(含)以上;或多篇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达到10(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 培优对象在受资助两年后需提交《甘肃农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中期考核报告》,进行一次校内公开的学术报告,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终止经费资助。考核特别优秀者,经考核小组、导师和学院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给予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培优对象须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撰写结题报告,填写并提交《甘肃农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验收报告》,研究生处组织专家考核,验收结论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考核不合格者终止经费资助,其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2年内不能申报优博基金;考核优秀者,推荐参加甘肃省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其导师指导的博士生申请优博基金时优先资助。

第二十六条 培优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经研究生处批准而自行终止项目者,或导师认为无继续培养前途、不能按期完成培优计划任务者,终止资助,并退还50%-90%已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培优对象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包括申请书、审核记录、开题报告、学习成绩、培优计划承诺书、各阶段考核情况表、发表的学术论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培训情况、博士学位论文等。

第二十八条 培优对象完成结题和终期考核后,方可申请毕业及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九条 培优对象应在学位论文扉页注明获“甘肃农业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项目”资助。文翻译统一为Supported by the Fostering Foundation for the Excellent Ph.D. Dissertation of Gansu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有学术不端行为者,无论何时,一经核实,学校均追回优博基金资助经费及各类奖励,取消已授予的各种荣誉称号,并将处理结果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