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有关精神,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统筹安排好我校本科生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助学金种类 奖学金分国家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助学金为国家和学校助学金。 社会资助类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二、评定对象及奖助学金覆盖面 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中,国家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只在2-4年级学生中评定,国家和学校助学金在全校学生中评定。 奖助学金覆盖面根据国家和学校当年下达的奖助学金额度确定。 三、评定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3、学习刻苦努力,勤奋踏实,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身心健康。 4、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须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优秀,创新实践能力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须学习成绩优异,综合表现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能积极参加创新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学校奖学金获得者须学习成绩优异,能积极参加创新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国家和学校助学金获得者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奖助学金标准及等次 1、国家奖学金奖励金额8000元/人;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金额5000元/人;学校奖学金奖励金额2000元/人。 2、国家和学校助学金分为三等。其中,一等助学金资助金额2000元/人;二等助学金资助金额1500元/人;三等助学金资助金额1000元/人。 五、评定原则、程序及发放办法 1、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每学年9—10月份评定一次,评定依据为上一学年内学生的综合表现。国家和学校奖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 2、2-4年级学生奖助学金以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创新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活动表现、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等为主要依据进行评定;1年级学生根据本人申请并结合本人消费情况、生活状况、助学贷款情况等综合评定。奖助学金评定细则由学院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自行制定。 3、奖助学金评定程序为:各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学生本人申请和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定细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在全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定,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4、奖助学金评定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要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优秀的学生,助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严禁弄虚作假。 5、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强自立,在经济困难状况相当的情况下,助学金评定优先考虑平时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 6、国家奖学金、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国家和学校助学金一学年内不重复享受。获社会资助类助学金者,若为2年以上连续资助且资助额度为2000元/年以上或一次性资助金额3000元以上者,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年度国家和学校助学金,特殊情况由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决定。 7、享受甘肃省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同学在本学年度内至少应尽20小时的志愿服务义务,否则,取消下学年助学金的享受资格,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研究决定。 8、一学年后转专业的学生,其本学年度综合测评和奖助学金评定由原所在学院和班级负责。 六、其它 1、留级、修学、试读期间均不能享受奖助学金。 2、评定依据学年内受纪律处分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 3、奖助学金获得者若本学年内受学校纪律处分,自受到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助学金。 4、故意拖欠学费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欠缴学费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严格审查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其奖助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学费。 5、凡在奖助学金评定中弄虚作假者,取消奖助学金评定资格,已获得者将追回全部奖助学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6、学校或学院认为应该取消或停发奖助学金的其它事由。 七、本办法由学校学工委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