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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并正式注册的学生,对其他学生的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纪、违规,根据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及其它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虚假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性后果的其它行为; 

(五)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参与非法传销或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七)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但视其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由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罚外,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现金、票据和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虽偶尔参与赌博,但赌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者或多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召集并参与赌博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凡吸毒者一经发现,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校期间酗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闹事,引起纠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酗酒造成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予以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损坏校园公共设施、器材设备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致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一律负担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除按公寓管理规定处理外,还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接电源,擅自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等电热设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使用电热设备或私接电源,或因吸烟、点蜡烛等原因引起火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不按公寓住宿作息时间要求,无正当原因晚归、夜不归宿者或在休息时间吵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从事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不遵守学校有关部门规定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校医院有关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谩骂、威吓他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给予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五)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下列处分。

1、涂改、冒领、盗用、伪造或持假身份证、学生证、考试证、借书证等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为达到出国留学、择业和各种评奖目的,在申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伪造导师签名寄发推荐信; 

(2)私刻公章; 

(3)涂改伪造成绩单、就业合同等; 

(4)伪造各类证明文件、获奖证书、毕业证等有关证件。

(六)因综合素质测评、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就业、评奖、处分、推优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按校纪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甘肃农业大学勤工助学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影碟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9学时以内,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

(二)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旷考、考试违纪、作弊、顶考或请他人代考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旷考一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考两门给予记过; 

(二)对考试违纪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顶替他人考试或请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行为严重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所有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学校和学院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评定,以及国家助学贷款和其它评优的资格; 

(二)已获国家助学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者,离校前必须一次性还清在校期间的全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离校前,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损坏公物或向室外乱扔杂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已办理离校手续者,扣发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查清事实、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装入学生档案,通知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州人事局;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派遣资格。

第二十三条 处分文件原则上归入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对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含二次违纪)后,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能够积极要求进步,自觉改正错误,且有下列表现之一者,毕业前一个月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备案,处分文件不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只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备查。

(一)无旷课,学习或综合测评成绩毕业前进入所在班级前50%名者; 

(二)在学校(含部门)、学院组织的活动中,个人获得校级三等奖以上者或学院一等奖两次以上者; 

(三)所在宿舍获得三次以上“文明宿舍”称号者; 

(四)参加国家英语等级考试,成绩良好,达到国家计算机考试二级以上; 

(五)关心学校建设,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学校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组织或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第二十四条 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含二次违纪),自处分之日起(留校察看自解除之日开始计算)至毕业至少满半年,能够积极要求进步,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毕业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处分文件不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只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备查。

(一)无旷课,学习或综合测评成绩毕业前进入所在班级前30%名者; 

(二)毕业前考取研究生、公务员者(政审合格); 

(三)关心学校建设,积极提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对学校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在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和学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组织或参加各类公益活动,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在本校曾受过两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纪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处分者,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4、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5、串通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6、涉外活动违纪者;

7、违纪群体为首者;

8、学生党员、学生干部违纪者; 

9、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七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提出(打架事件需以武保处调查结果为准)处理意见,根据管辖范围,由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院务会议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根据管辖范围,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校直接做出处分决定,同时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难以在二周内认定的违纪事件,相关部门做出说明后,可依照后果界定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五)在特殊情况下,或本条例未列出的违纪行为,学校和各主管部门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六)受处分的学生,原则上毕业前由所在学院出具该生处分后的表现情况鉴定,与处分文件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七)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违反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本人可在期满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加注意见并附留校察看期间的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成绩单等,根据管辖范围一并报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审查决定。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回家路费自理。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只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自动退学者不发放任何证明(证书)。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九)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在处分前向给予其处分的学院和部门陈述、申辩,处分后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二十九条 拟给予学生处分的学院和部门,在处分决定做出前,应与拟受处分学生沟通,允许学生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条 处分决定由受处分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家长和本人。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要及时在全校或学院学生大会、班会上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违者要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或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不能撤销。

第三十四条 凡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甘肃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甘农大发〔2002〕127号)、《甘肃农业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补充规定》(甘农大发〔2005〕11号)即行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