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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军训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军训工作,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训目标: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作风,提高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艰苦朴素、吃苦耐劳、坚韧不拔、勇敢顽强、团结互助的优良品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第三条 学生军训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

第四条 学生军训是新生的一门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个部分。军事理论采取课堂教学或讲座的形式进行,军事技能训练主要采取在校内集中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条件,在军事训练场地进行。军事理论成绩不及格,必须补考。军事技能训练无成绩或不及格,必须补训。

第五条 军训安排在第一学年进行。军事理论教学10学时(含自学),军事技能训练2周(含动员、准备、总结),共记2学分。

第六条 学生军训的内容:学习部队三大条令即《队列条令》、《内务条令》和《纪律条令》,实弹射击,军体拳训练和阅兵表演及国防理论教育等科目,条件允许时还将进行综合训练(行军拉练、参观国防教育基地、观看各种装备表演)科目。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武装保卫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国防教育办公室,隶属党委学生工作部。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全校学生的军事训练、国防教育的计划、组织工作,学生的军事理论课教学及军训成绩的核准等工作。

第八条 学生军训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领队,负责本学院参训学生的动员、组织、教育、管理和安全工作。其余人员根据需要安排。

第九条 每期军训任务由军训团执行,军训团领导班子由部队、学工部、各学院领导组成,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 积极开展灵活多样、扎实有效的思想工作。坚持校、院、班三级动员,明确军训意义,提出具体要求,发挥党团员的骨干作用。认真抓好《军训快报》、“军营之声”广播、板报等宣传工作。开展创优评比活动,不断激励参训人员的集体荣誉感,形成个人之间、集体之间比、学、赶、帮、超的进取氛围。

第十一条 集中军事训练结束时,进行个人总结和鉴定,填写《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军训登记表》,总结材料由学院保存,军训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参训学生操课要着装整齐,严格考勤。缺课20学时(每天按10学时计算)以上者,不记成绩。

第十三条 军训学生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因事、因病不能参训者,持学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病假须出具校医院证明)到国防教育办公室请假;参训期间因事、因病请假者,持请假条到教官、带队教师处请假,请假条交副排长;销假时在原请假条上注明日期。迟到5次或旷课累计达到3学时者,不计成绩。无故不参加军训且未办理请假手续者,不予安排补训。

第十四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在规定日期参加集中军事训练的学生,可申请缓训。缓训者需由校医院出具证明,或因其它原因缓训者由造成原因的单位出具证明,经本人申请并由班主任和院领导签署意见报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批备案,随下级学生补训。毕业生直接向国防教育办公室申请补训。 第十五条 学生军训建制及职责:按照部队建制编成军训团,下设营、连、排。军训团的团、营、连、排长由部队官兵担任,具体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军训团政委、营教导员、连指导员由学校带队老师担任,协调部队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各项评比检查工作;副排长由学生担任,协助排长工作。

第十六条 军训期间学生及带队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军训制度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组织纪律,确保军训质量。

违纪学生由军训团参照《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处分条例》处理;带队教师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影响者,由国防教育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上报学生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军训费用中训练费、交通费、奖励费、考试费等均由学校预算支付,专款专用。军训服装费、教材费等由学生负担。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要配合党委学生工作部做好学生军训工作。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军训专用车辆;党委宣传部负责军训期间的广播及照相、摄像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军训考试考场准备、监考及制卷工作;武装保卫处负责军训期间的治安管理工作;后勤管理处负责学生和承训部队教官的食宿及医务等工作;体育部负责操场、体育馆的保障工作。

第十九条 每期军训中选拔若干名优秀学员,组建甘肃农业大学国旗班,主要承担学校升降国旗仪式和日常国防教育工作等。国旗班由党委宣传部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