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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和《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应在学校的学生公寓住宿,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在校外住宿。却因特殊情况在校外住宿的学生,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审批手续,遵守有关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指定床位以外的场所住宿。

第二章 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条件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校外住宿:

(一)家在兰州市内或在兰州市内置有房产,且具备走读条件者。

(二)患有疾病,且不宜在集体宿舍居住着。

(三)学校认为可以申请校外住宿的其他理由。

第五条 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学校校外租住的房屋原则上由家长出面考察,所租房屋安全、房东可靠、周边治安环境良好、交通和通讯方便,能保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章 学生校外住宿的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学生校外住宿的申请和审批手续,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理由、校外住宿的详细地址、房主信息、房屋的安全及周边治安环境和交通通讯状况,本人和家长的有效联系方式,家长的同意意见,本人和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字,租住房屋应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治安保证书复印件。

(二)学院审查通过学生申请后,向学生和家长提供《甘肃农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一式四份。

(三)学生和家长如实填写完《承诺书》后,由学院统一报学生处审批,学生处审核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学院负责校外住宿学生的书面申请和《承诺书》的存档工作,并将《承诺书》分别送计财处、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备案。

(五)学生申请校外住宿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在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者,需于上学期最后一个月内集中办理相关手续;新生须在入校后第一个月内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他时间不在受理。

(六)或准校外住宿的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将租房协议复印件或有关住宿场所的其他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备案,并于本学期末搬出原宿舍。

第四章 校外住宿学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必须承担并履行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在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按时参加校、院两级的各项活动,诚实履行租房的有关民事协议

(二)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并保持通讯联系畅通。

(三)必须遵守《承诺书》要求。校外住所如有变动,要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告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章 校外住宿学生的管理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学生校外住宿的审批;学院负责本学院校外住宿学生的资格审查、日常教育和管理;学院辅导员、班主任要通过各种方式抽查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并及时报告学院。

第九条 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校内不再安排宿舍床位。

第十条 经学校审批同意的校外住宿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可免交学校住宿费。

第十一条 校外住宿学生如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不履行承诺,对学校声誉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由学院责令其立即返校住宿,并视情节轻重急于想管纪律处分,同时取消其再次申请校外住宿的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住宿期满,需提前一个月向学院递交返校住宿申请,学院接到申请后,须在本学期末联系做好学生住宿安排,并书面通知学生工作处、计财处。

第十三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由学院责令其立即返校住宿,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不听学院劝阻,擅自在校外住宿而引发的个类纠纷和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总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