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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做好我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士学位按农学、工学、管理学三个学科门类授予,硕士、博士学位按农学学科门类授予。学位授予权由学校向省教委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经批准后开展相应的学位授予工作。 

第三条 我校接受应届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和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甘肃农业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试行)》办理。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四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服从国家分配,并且有一定水平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届毕业研究生和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均可向我校申请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一)在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各专业学习的应届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可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有违犯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道德品质有严重问题者,或严重违法乱纪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处分以上处分者(含记过); 

3.考试作弊者; 

4.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考查课累计有五门次(含五门次)以上补考者; 

5.在校学习期间,所学全部课程总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下者; 

6.外语四级考试达不到学校规定的分数标准以上者(含第八学期考试成绩); 

7.领取结业证书者; 

8.留、降级者。 

(三)资格审查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实施,系办公室提供名单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学位申请表; 

2.在校学习成绩; 

3.毕业论文〈或设计〉成绩; 

4.毕业鉴定; 

5.其它有关材料。 

(四)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核有关材料,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开列《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表》随《学位申请表》和《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学位课程和要求(略)

第四章 学位论文和要求

第九条 学位论文的内容,-般包括摘要、前言、材料和方法、结果、分析讨论、结论、参考文献,外文摘要等,最后附上文献综述。 

第十条 论文要精练通顺,条理分明,图表清晰。 

第五章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十三条 论文评阅前的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人必须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提交正式学位申请。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指定以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主组成2-3人的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资格、课程学习(根据培养计划,包括学位课程科目、成绩、学分及课程总学分)、论文原始记录、实践教育及政治思想品德等诸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申请学位者必须在答辩前两个月提交论文,指导教师应在半个月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第十五条 论文应于答辩前一个月由校学位办送被聘请的有关学科专家评阅。 

第十六条 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建议评阅人从以下几个方面评审论文质量: 

(一)立题是否有意义,国内外动态是否掌握清楚; 

(二)方法是否正确、设计是否科学、论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可靠; 

(三)论文成果的意义和价值; 

(四)写作水平、技巧及其它优缺点。 

此外,对论文可否提供答辩、是否达到申请相应学位论文水平等提出明确的意见。 

论文评阅人最迟应在论文答辩前一周将论文评语寄到校学位办公室。 

第六章 论文答辩委员会和答辩规则

第十八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不降低要求。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在接到聘书与毕业论文时,要尽快审阅,并作好参加答辩会的准备。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所在系学位分委员会批准。 

第十九条 答辩工作应在申请人交出论文三个月内进行完毕,如遇一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的,可增补一名评阅人,若评阅意见仍属否定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一般在一次答辩会上,只答辩一篇论文,会议要有详细记录,也可用磁带录音后誊写。 

第二十条 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应于答辩前举行,并请有关领导列席,其主要议题: 

1.通过答辩程序; 

2.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 

3.其它有关事宜或建议。 

(二)论文答辩会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2.指导教师简要汇报学位申请者培养情况,(非学位授予单位的研究生或同等学历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由有关人员介绍); 

3.报告论文摘要(时间硕士三十分钟为限,博士四十分钟为限); 

4.答辩委员和列席人员质疑,学位申请人答辩; 

5.指导教师发言,说明有关问题; 

6.宣读评阅人对论文的学术评语; 

7.休会,答辩委员会磋商对论文的评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 

8.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9.闭会。 

第二十一条 学位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级评定。 

第二十五条 答辩结束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学位申请人的材料交系办公室,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面审核后统一送交校学位办公室,以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七章 学位证书与学位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 

(一)学位证书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学位办公室统一编号颁发。 

(二)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一律按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 学位档案 

(一)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者,均由学位办公室建立学位档案,交档案室分别造册登记,不得外借。 

(三)学士学位获得者的档案材料有: 

1.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 

2.学位授予人员名单表。 

第八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