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网站太阳集团-首页(欢迎您)

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学生工作>>规章制度>>正文

甘肃农业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受学校党委委派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专职干部,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一线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专兼结合、精干高效的高素质学生辅导员队伍,促进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为任职标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

(二)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分辨力。 

(三)热爱学生工作,关心爱护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勤勉敬业,为人师表;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以身作则;具有高度的使命感和奉献精神,服从领导,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四)努力学习并掌握从事高校学生工作必备的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循教育规律,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比较广博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具有开展学生教育管理所需的协调沟通、组织管理能力及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字处理能力;具备从事教师职业的基本素质和技能。

(五)具有创新精神和开拓意识,勤于思考,善于调查研究,注重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拓宽工作途径,能够结合学生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品质,能适应繁忙的学生管理与服务工作需要。

(六)新聘任的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符合学校选留教师和党政管理干部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在学院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协助学院党委(党总支)做好班主任、辅导员助理和班主任助理的选拔、配备和管理,指导班主任工作。

第五条 组织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形势与政策、思想道德、心理健康及诚实守信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文明操行教育,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纪行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维护学校稳定。

第六条 加强班级建设,指导学生党、团支部和班委会的建设,参与学院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例会,负责指导和建立一支品学兼优、工作扎实的学生骨干队伍,创建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科学管理机制。

第七条 积极开展学生工作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一)深入学生班级、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适时进行答疑解惑和教育疏导,努力做好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等工作;及时整理上报有关信息,为学院和上级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生活、择业和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加强与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沟通,熟悉学生的基本情况,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及时向学生家长反馈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发挥家庭、学校、社会等多重功能,共同做好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积极申报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研究课题,研究探讨新时期学生工作的有效方式和方法。

第八条 参与制定并完善学院班主任工作考核、学生创优评优、文明宿舍评比、综合素质测评等各项管理制度和考评办法。

第九条 负责组织迎新、入学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创优评优、奖(助)学金评定、文明宿舍评比、勤工助学、助学贷款、毕业教育、择业(创业)指导、就业服务等各项学生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配合体育教学部做好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

第十条 指导和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生早操、出勤、自习以及学习成绩、考试纪律、课外活动、作息情况等进行检查和分析,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学风建设。

第十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校园文明建设活动以及丰富多彩的课外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参与制定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工作日和节假日保持通讯畅通,若遇学生突发事件须立即到场处理并及时上报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学生档案,收集并建立学生基本信息数据库,保存积累学生工作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安排和工作需要,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学院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职业规划和择业(创业)教育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协调安排年级(专业)辅导员的工作;年级(专业)辅导员要积极配合学院辅导员做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寓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积极配合党团组织推进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明建设等活动进公寓工作。

第十六条 遵守辅导员例会制度,按时参加会议,共同学习学生事务管理知识,沟通信息,交流经验,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完成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配备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要求,以高效、精干和统筹兼顾为原则,设置专兼职辅导员岗位,配备专兼职辅导员。

第十九条 辅导员的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由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处)等部门按照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负责选聘工作。

第二十条 辅导员实行学校和学院双重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学院对辅导员工作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工作;凡新上岗的辅导员,必须经过人事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合格者方能上岗;辅导员离任时,要办理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有关情况,移交文件和有关材料。

第五章 培养与提高

第二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要把辅导员队伍纳入管理干部队伍教育培养范畴;人事处要将辅导员培养纳入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分批选送辅导员参加培训;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制定辅导员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学校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辅导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进行科学研究。党委学生工作部设立专项研究经费,支持辅导员设立研究课题,提高辅导员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选派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鼓励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在职攻读马列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

第六章 待遇与流向

第二十五条 辅导员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专职辅导员可评聘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教师系列职称,也可评聘高校党政管理系列职称;同时,学校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配。

第二十六条 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中级以下职称评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高级职称评聘按同级同类人员评审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三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两年,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任职条件者,按程序聘任副科级职务;任副科级辅导员满两年,经考核合格、符合相应任职条件者,聘任正科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两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可享受副科级干部的分房和校内岗位津贴等待遇。辅导员转岗时,从转岗的下一个月起按新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八条 辅导员工作满三年者,经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批准,方可报考在职或定向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满五年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见,可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或转岗从事其它工作;适合并愿意从事党务、行政工作的,可优先安排到学校各级党政管理部门工作;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经所在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同意,人事处批准,可转为专业教师。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会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团委及各学院共同完成。

第三十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个人自评、师生代表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和工作职责为依据,主要考核工作能力、主观努力程度和客观工作效果,具体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参照《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工作评估方案》等规定,按考核成绩确立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自评、师生代表评议和组织考评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我评定,客观分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并向所在学院党委(党总支)提交述职报告,进行述职。

(二)师生代表评议:各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察,并收集、汇总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

(三)组织考评:学院党委(党总支)客观分析本单位学生工作的实际,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成效,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师生代表评议情况,对辅导员年度工作做出评价;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各学院和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评价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辅导员年度考核等级。

第三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成绩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部、人事处备案,作为辅导员评优评奖、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及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学校每年召开一次辅导员工作年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通报辅导员年终考核结果。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的重要环节,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务必加强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每月要对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将工作情况如实记载,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可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在上述考核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

第三十五条 对工作不负责的辅导员应及时批评教育;对不称职的辅导员,经学校研究解除相应职务,并记入业务档案;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辅导员,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甘肃农业大学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甘农大发〔200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