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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讨论稿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并正式注册的学生,对其他学生的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教育为主的原则;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坚持学生申诉权受保障原则。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取证的;

(二) 实施两次(含两次)以上违纪行为的;

(三) 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 在共同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 群体违纪行为或涉外活动违纪行为的召集者或组织者的;

(六) 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七) 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的;

(三) 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四) 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不予处分,但应当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时候实施违纪行为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限制:

(一) 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助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 一学年内取消其推优入党资格;

(三) 已获奖助学金的,从处分之日起停止发放;

(四) 开除学籍的,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报甘肃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下达后一周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教学、生活秩序及其它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煽动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学校教学和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或虚假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性后果的其它行为;

(五)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活动;

(六)参与非法传销或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七)从事其他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根据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但视其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公安机关按有关法规处罚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作案价值不足100元(含100元)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200元(含200元)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500元(含500元)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四)多次作案或一次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上述案值处理;

(六)骗取钱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冒领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非法使用证件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者,私刻他人印章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重领、涂改(学生证等)、贩卖学生证优惠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伪造证件、冒充老师或医生签字,伪造或涂改成绩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非法使用证件已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十三条  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图书资料及其他公物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损坏消防器材、通信设备,水、电管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打砸物品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赌博者,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无论何方式参与赌钱、赌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论何理由打麻将者,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凡组织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外,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围观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相应的处分:

(一)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挑逗对方、制造或激化事态,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打架、斗殴、制造事端,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打架,动手打人但未致伤对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或多次参与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隐瞒事实真相、妨碍事件调查与处理、持械打人从重处分;

(五)策划、教唆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致伤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伤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参与打架斗殴人员承担被殴打人员相应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  违反《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外人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随意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一学期内旷课,视其累计学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9学时以内(含9学时),给予学院内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学时以上(含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计算旷课时数时,上课学时按实际课内学时计算,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校内实习、军训、集体活动等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拒不提供考试规定证件的;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在考场或者在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妨碍他人考试不听劝阻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含桌面或桌斗内);

2、在文具、墙壁、桌椅等考试环境及自身手臂、衣物上事先抄写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公示或图表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4、故意将自己试卷或与考试相关资料为他人抄袭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借故暂离考场以得到答案的;

8、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且未上交的;

9、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资料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同一考场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12、用其他手段作弊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窃取试卷的;

4、篡改分数的;

5、二次考试考试作弊的。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络违纪者,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帐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园网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在网络上蓄意侮辱、诽谤他人,公开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利用网络等工具煽动非法游行、集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破坏校园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环公共信息系统的,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毁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区寻衅滋事、乱扔物品、砸瓶子、点火把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引起纠纷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非法携带、收藏、保管管制刀具(包括钢砂枪、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如主动向学校武装保卫处上交,可视情节从轻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教师或其他管理服务人员寻衅滋事,敲诈、威胁恐吓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和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传播、复制、贩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收看、隐匿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吸食、隐匿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校期间酗酒,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破坏公物等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黄河及周边沙坑等危险场所游泳、戏水,违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科学研究中,存在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时有违纪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离校两天(含两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天至五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六天(含六天)至十四天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违反门卫制度屡教不改者;

(二)行为不规范(如穿拖鞋上课,衣冠不整,语言、动作不文明,在教学楼、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

(三)男女行为不得体,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有损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曾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应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仍有违规违纪行为者;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前,酗酒滋事、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故意损坏公物或向室外乱扔杂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已办理离校手续的,缓发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查清事实、处理完毕后,将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装入档案后寄送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州人事局;情节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收回已发的毕业证、学位证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在学校奖助学金评定、综合素质测评、推免研究生及各种评优工作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者,按期申请解除;经教育不改,留察期间再次受到违纪处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由所在学院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行为纪律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考试违纪、作弊或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定。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本科生报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备案,研究生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打架事件需以武保处调查结果为准)书面处理意见,根据职责范围,报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理书面意见,根据职责范围,由相关部门审定处分意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难以认定的违纪事件可申请延期一周;对难以在两周内认定的,待有关部门调查清楚后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文件应送达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处分决定文件送达要建立签收制度。若学生或其代理人拒不签收或无法联系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的,在校内公告或由学生所在班级两名以上同学在发文本上签名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处分文件应该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学校给予违纪学生的处分不能撤销。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甘肃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凡学校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甘肃农业大学学生处分条例》(甘农大发[2005]115号)即行废止。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