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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研产学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培育我院中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和生产服务能力,培养大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决定设立“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研产学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教研产学支持计划”),为保证该计划的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产学支持计划”的实施期为五年,资金来源为学院创收经费,每年的支持额度为12万元,计划总经费60万元。

第三条 “教研产学支持计划”以项目形式体现,分年度进行,每年评审一次。学院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条件

第四条 “教研产学支持计划”主要面向我院中青年教师和大学生,支持中青年教师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及生产服务工作,支持大学生开展科研训练(院级SRTP)和自主设计实验项目。

第五条 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及生产服务项目的申请人须为我院在岗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团队精神;

2.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具有较好的学术潜质和创新能力,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计划支持的项目工作;

3.科学研究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且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级(含副高)以下。

第六条 院级SRTP和自主设计实验项目申请人须为我院在册大学生,具体申报条件和要求可参照《甘肃农业大学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RTP)工作条例》(甘农大教字〔2007〕68号)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学院每年3月开展“教研产学支持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申请人填报《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研产学支持计划申报书》(附件1);

2.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推荐,提出建议支持项目名单及经费额度;

3.学院对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

4.院务委员会审定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院级SRTP和自主设计实验项目与校级SRTP项目同步申报,未获得学校资助的校级SRTP项目可直接列为院级SRTP项目。

第九条 “教研产学支持计划”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2年(生产服务项目资助期限为1年或2年,院级SRTP和自主设计实验项目资助期限为1年),资助期内不能重复申请,原则上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1项,每个项目的负责人仅限1人。

第十条 教学研究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0.5~0.6万元/项,每年资助2~3项,资助总金额1.5万元;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1.6~2.0万元/项,每年资助4~5项,资助总金额8.0万元;生产服务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0.7~0.8万元/项,每年资助1~2项,资助总金额1.5万元;院级SRTP和自主设计实验项目的资助金额一般为0.06~0.08万元/项,每年资助10~15项,资助总金额1.0万元。

第十一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评审工作实施回避制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获资助者对于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计划所列比例支出。具体经费开支范围为:实验材料费、测试费、差旅费、会务费、版面费、印刷费及邮寄费等。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须于项目执行次年3月31日前提交《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研产学支持计划中期检查表》(附件2)(院级SRTP和自主设计实验项目与校级SRTP项目同步进行中期检查),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继续予以资助。对审核未通过者或违反道德规范、弄虚作假者,经调查核实后,由院务委员会决定停止资助并收回已拨付的经费。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和生产服务项目资助期满后三个月内,获资助人员应填写《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研产学支持计划结题报告书》(以下简称《结题报告书》)(附件3)(院级SRTP和自主设计实验项目与校级SRTP项目同步结题),并附相关成果材料,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院务委员会议审定,并向申请者发出准予结题的通知。《结题报告书》及附件材料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存档。没有完成预期任务者,二年内不得申请“教研产学支持计划”资助。

第十五条 教学研究及科学研究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取得以下与项目内容密切相关的成果:

1.教学研究项目,须以第一作者、2003网站太阳集团为第一作者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正刊)全文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并标注“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研产学支持计划资助”字样;

2.科学研究项目,须取得下列科研成果之一:

(1)以第一作者、2003网站太阳集团为第一作者单位或第一通讯作者单位在CSCD/CSSCI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并标注“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研产学支持计划资助”字样;

(2)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制定国家、省部级、行业、企业标准,或获省级以上管理部门登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等。

第十六条 院级SRTP和自主设计实验项目将参照学校工作量核定办法,由学院为指导教师核计一定的工作量。

第十七条 获资助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院学术委员会提交项目调整书面报告,经院务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十八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允许延期1年;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院学术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2003网站太阳集团负责解释。

附件:

1、《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研产学支持计划申报书》

2、《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研产学支持计划中期检查表》

3、《2003网站太阳集团教研产学支持计划结题报告书